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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信息公开 > 机构介绍 > 内设机构
  • 索  引 号:74256952-X/1511-5105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文昌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7-11-30 09:0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文昌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2017〕19号)、省编办《关于做好组建市县规划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工作的通知》(琼编办〔2017〕147号)和省规委会《关于市县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的指导意见》(琼规管〔2017〕139号)精神,设立文昌市规划委员会,为主管全市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审查、督察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统筹推进全市“多规合一”改革和全市空间战略布局,推动全市形成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市空间规划编审、运行、管控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衔接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评估全市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平衡全市空间资源供需关系的政策意见。

  (二)规划编制、修订。负责组织开展市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和局部修改工作;负责推动军地规划融合和组织开展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题研究和基础评价;负责组织开展省划定重要规划区的总编制、控规工作;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全市镇村、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编制、修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三)规划审查。负责对本市各类综合性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中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是否符合市县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协调处理空间布局矛盾冲突,并提出有关调整、清理意见;负责对重大项目是否符合市县总体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负责组织开展市县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四)规划督察。负责本市总体规划督察工作,督促、检查各镇(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市总体规划;监管涉规审批业务和相关行政行为,调查违反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和决定,提出纠正和问责意见并监督落实;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多规合一”下的空间规划执法工作;对接省级部门开展省、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法规执行情况督察工作。

  (五)城乡规划管理。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组织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负责核发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六)大数据平台应用管理。负责本市 “多规合一”大数据平台建设、更新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市空间规划基础数据、规划信息和审批档案等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数字化利用。

  (七)参与相关事项。参与编制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市县综合发展规划,以及重要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参与制定本市财政、投融资、产业、土地等政策,推动空间资源配置与区域发展政策融合;参与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与管理本市“多规合一”行政审批平台等,推动审批联动。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等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取消相关部门的相应职责。市总体规划已经涵盖市生态保护、城镇体系、土地利用、林地保护与利用、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岛保护等专门章(节)的内容,相关部门不再单独编制以上规划,相应取消:1、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职责;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3、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职责;4、市林业局承担的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职责;5、市海洋与渔业局承担的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职责。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昌市规划委员会内设办公室及4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财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政务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和起草、审核重要综合性文件,承担安全、保密、统计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负责委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党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监督下属单位行政后勤工作;收集、管理规划档案。

  (二)政策法规室(行政审批办公室)。研究提出“多规合一”管理体制改革建议,对全市国土、海洋空间资源中长期配置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市级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内容,研究提出调整、清理的意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及法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关备案工作;对规划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违建建设及移交工作。

  参与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规划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跟踪催办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

  (三)规划编制室。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城市、镇、开发区、旅游区(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和实施评估工作;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组织起草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修改规则;负责市“多规合一”大数据平台的建设、更新和维护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及其他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研究提出军地规划协调机制;负责指导村镇规划编制业务;承担市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规划管理室。负责办理规划项目用地选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市区征地村留地、拆迁安置地、基地及私人宅基地进行规划审查;参与道路交通等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评审的组织工作;参与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工程项目及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项目及户外广告的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评审及审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及村庄集镇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管理,组织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筑类)的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五)规划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省、市总体规划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执行情况;制定并实施市总体规划督察管理、协作和问责具体办法和意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落实市总体规划的工作计划或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各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土地供应审核、城乡规划审核、海域海岛使用审核等涉规审批业务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活动,对违反市总体规划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负责提出市总体规划监测评估意见,及时报告规划管控重大风险和问题,拟订应急管理办法和措施。

  三、人员编制

  文昌市规划委员会核定行政编制11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转8名人员编制;因职能划转,为理顺工作,从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各划转1名行政编制),其中:主任1名(兼任市总体规划总督察)、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副总督察),总规划师1名(兼任副总督察),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名。

  四、其他事项

  (一)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负责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督察工作,除明确归属于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责外,其他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发展规划仍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部门原有行政审批权限归属不变,市规划委员会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指导、督察。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1、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修改、报批市总体规划,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各部门编制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市总体规划要求。

  2、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评估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调查违反总体规划的行为,提出整改或问责意见。各相关职能部门、镇政府各司其职,具体执行和管控总体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开发边界等,执行各类控制性和约束性指标。

  (二)将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和市规划勘察测绘服务中心成建制划归市规划委员会,作为市规划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

  (三)文昌市规划委员会人员不足部分,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五、附则

  本规定由文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文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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